编号:维自资罚决字〔2026〕第000008号
王艳松:
姓名:王艳松,身份证号:533423199001010360,住址: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仓房社区烟草小区1幢1单元401室,联系电话:13988708370。
本单位于2026年7月29日对你(户)在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兰永安置点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私自超占红线进行建设一事进行调查。经调查,你(户)在维西县保和镇兰永安置点(坐标为:J1:X3005830.061、Y33529758.684,J2:X3005822.088、Y33529767.519,J3:X3005820.876、Y33529766.424,J4:X3005828.848、Y:33529757.590)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私自超占19.440平方米红线进行建设。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王艳松的委托人王艳春的询问笔录以及旁证人员询问笔录;2.《关于查询是否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况复函》;3.现场勘测情况;4王艳松规划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之规定。
本单位于2026年9月3日向你(户)送达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维自资罚知字〔2026〕第000008号)、《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维自资罚听字〔2026〕第00000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户)于2026年9月7日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维自资罚知字〔2026〕第000008号)、《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维自资罚听字〔2026〕第000008号)拟对你(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6年9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维西县自然资源局会议室组织召开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单位拟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要求,自行拆除维西县保和镇兰永安置点(坐标为:J1:X3005830.061、Y33529758.684,J2:X3005822.088、Y33529767.519,J3:X3005820.876、Y33529766.424,J4:X3005828.848、Y:33529757.590)不符合规划的部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户)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和艳玲、谢亚敏
电 话:0887-8626450
地 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执法)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执法)
2026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