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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6-05-08
维西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23” 压路机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5-08 10:16     浏览次数: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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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7 2317 30 分许,维西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西建投”)实施的云南省迪庆州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第 3 标段第 xinzeng-002 标(康普乡阿倮村托底坡组路段),发生一起压路机坠落山谷事故,造成驾驶员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 万元。

事故发生后,维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维西县人民政府于 2025 11  12 日成立维西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及康普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在调查过程中,制作调查询问笔录7份。调取了维西县公安局提供的《维西公安信息(339期)、维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723事故调查报告、维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维公<司>鉴字[2025]071号);调取维西建投与云南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轩海公司”)签订维西县防火通道建设项目第xinzeng-002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调取轩海公司与刘茂强(死者)签订的技术员劳动合同、与死者家属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维西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23”压路机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压路机驾驶员在驾驶压路机倒车过程中导致压路机翻至山谷,造成1人死亡、设备损毁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维西县防火通道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为迪庆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施工单位为维西建投。项目总投资 1.75 亿元,建设森林防火应急道路总长 423.654 公里(其中新建 348.237 公里、改建 75.417 公里),涉及 65 条道路,划分为 24 个工区施工。项目参照《林区公路设计规范》(LY/T5005-2014《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T3311-2021)执行,道路等级为林区四级,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涵洞工程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维西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1MA6PUYB90Y;注册日期:202010  22 日;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熊XX;注册资本:5000 万元;员工总数 24 名;注册地址: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保和镇南路社区星云路 45 号。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一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许可项目,凭相关批准文件开展经营)。该公司于2024  6  12 日中标维西县防火通道建设项目。

(三)相关单位概况

云南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MACL78P662;注册日期:2023 6  19 日;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XX;员工总数8 名;注册地址:维西县中路乡佳和村。经营范围为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该公司于 2024 11  5 日与维西建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接第 xinzeng-002 标康普乡托底坡至阿格拉山防火通道建设任务(全长 9.524 公里)。

(四)死亡人员信息

    1、基本信息:XX,男,汉族,198847日出生,身份证号:5330241988XXXX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大坡脚小组。事发时担任康普乡防火通道项目压路机驾驶员,事发前无重大疾病史,身体状况良好。

2.资质及劳务关系:持有压路机操作证(技能等级:高级,证书编号:LJJ0024120901047,发证日期:20241224 日,有效期6 年)。2025  718 日与轩海公司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257 18 日至2025 731 日),约定日薪 200 元。维西建投为该项目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目击者笔录陈述及现场勘查结果,还原事故经过如下:

2025  7 23 13 时许,项目负责人黄X电话通知压路机修理工杨XX,要求其前往康普乡防火通道项目点对压路机进行检修保养(因 24 日需退场,且退场道路持续下坡,需保障设备安全撤离)。

15 00 分,黄X到现场查看碾压进度,确认刘XX已完成该标段碾压任务。

15 30 ,杨XX到达现场开展检修保养工作,期间与刘茂强交谈得知,检修完成后当日工作结束,次日将压路机开至山下即可返程。

16 50 ,压路机检修保养完成,杨XX要求刘XX试驾检验,试驾中刘XX提出调整刹车踏板间隙,调整后继续试驾。

16 55 ,试驾结束,刘XX未反馈其他问题,将压路机停放熄火并锁车,协助杨XX搬运工具至车辆后,杨XX通过微信向黄X报备检修完成后返程。

17 30 分许,项目工人陈X林、赵X生下班步行前往停车点途中,途经事发U型弯道时,发现刘XX驾驶压路机正在转弯。因弯道半径较小,压路机需倒车调整方向,刘XX选择小半径倒车通过,且倒车速度较快。陈X林见状立即比划停止手势并大声呼喊“停,倒不得了”,但压路机未能及时停止,驶离路面后翻坠至下方山谷。

X林第一时间赶赴谷底,发现刘XX被甩出驾驶室,身体架于树桩上;赵X生在坡台处联系项目负责人黄X,黄X随即委托康普乡友人杨X群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向康普乡派出所报备。

18 30 分,救护车抵达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刘XX已无生命体征。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康普乡防火通道项目内U型弯道东南侧下方山坡,现场勘查发现:

1.U型弯道东南边缘至坡下留有宽度 2.2 米的连续压痕,确认系压路机驶离路面的轨迹;

2.弯道下方为陡峭山坡(坡角约 80 度),坡面散落大量机械零件;

3.距弯道边缘 90 米处山坡发现一具仰卧状男性尸体(经确认系刘XX);

4.尸体下方 2 米处可见直立状态的铁质压路机滚筒(高 2 米,直径 1.55 米);

5.滚筒下方 3 米处发现黄色压路机主体残骸,设备损毁严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应急处置过程

1.2025 7 23 18 50 分,康普乡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20 30 与康普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共同抵达现场,开展目击者询问、现场勘查及信息上报工作;

2.维西县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及属地乡政府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勘验、家属安抚及善后协调工作;

3.工作组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按家属要求在其抵达前未挪动尸体,保障现场完整性。

(二)善后处理情况

1.2025 7 24 11 时,死者家属段X林(妻子)、刘X东(弟弟)等 9 人抵达现场,工作组组织维西建投、轩海公司与家属进行善后协商;

2.20257 26 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迪维康调 (2025) 35 ],约定赔偿金 110 万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当日全额支付至家属指定账户(户名:赵X祥,开户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236919XXXXXXXX);

3. 工作组全程为家属提供情感疏导、住宿协调等服务,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应急处置评价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相关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中表现如下:

1.善后处理及时到位维西建投、轩海公司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家属安抚、理赔协商工作高效有序;

2.信息报告规范及时。按规定时限向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无迟报、漏报问题;

3.调查配合积极主动。全面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询问谈话,保障调查工作顺利推进。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XX作为持证压路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不足,对山区道路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U型弯道通行时,未按安全操作规范选择大半径倒车通过,而是违规采用小半径快速倒车方式,导致压路机重心偏移、驶离路面翻坠山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维西建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维西建投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劳务分包单位轩海公司的安全监管流于形式,未有效督促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设备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专项制度,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操性,对山区道路机械作业的风险警示不足,且仅以口头教育为主,未形成书面记录;未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有安全管理人员身兼数职,导致现场安全监管缺位,作业现场无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2. 轩海公司劳务分包安全管理缺失

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未针对压路机等大型机械在山区道路作业的特殊性,制定专项安全操作规程和风险防控措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不足,事发U型弯道未设置限速、倒车警示、边缘防护等安全设施。

3.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项目业主单位,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项目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准入审核和过程监管缺失。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维西建投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监管缺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维西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项目业主和行业监管部门,未充分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漏洞失管失察,建议由县安委办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维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刘XX。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人,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XX维西建投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力,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二)、(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维西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X轩海公司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第 xinzeng-002 标施工管理,未落实现场安全监护责任,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维西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其他相关人员:建议维西建投、轩海公司对项目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理;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项目监管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维西建投、轩海公司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项规定,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层层传导、逐级落实。

2.维西建投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将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考核,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3.两类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设备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专项制度,建立书面台账,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二)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维西建投、轩海公司要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增加山区道路机械作业、危险路段通行、应急处置等实操性内容,采用“理论 + 案例 + 实操”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避免口头教育流于形式。

2.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100% 持证上岗,从业人员 100% 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3.定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组织学习典型事故案例,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

1.维西建投要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其现场监管职责,确保作业期间全程在岗在位,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

2.对所有施工路段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在急弯、陡坡、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限速标志和防护设施(如护栏、挡墙等),制定专项通行操作规程。

3.建立“日常自查、每周检查、每月督查”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发现的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式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四)严格行业监管和项目管理

1.维西县林业和草原局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2.严格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准入审核,将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管理能力作为准入核心条件,杜绝不合格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3.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账,加强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教育培训等资料的核查,督促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1.维西建投、轩海公司要制定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2.完善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开展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维西县 “723” 事故调查组

                                  2026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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