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微企业、协会、学会:
根据维西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迪庆州科技发展项目(第二批)专项资金的通知》维财教【2019】63号文件,我县2019年实施“维西县科技入户专项”(以下简称“科技入户”)的项目需要在近期上报,按照《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科技入户工程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的相关要求及规定,认真谋划实施的科技项目,做好项目申报文本(附件2),于2019年8月13日下午17:00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维西县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2019年科技入户项目申报。
联系人:海志国 0887-8626537
附件:1.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科技入户工程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新修订)
2、迪庆州科技入户工程项目申请书
维西县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7日
附件:1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科技入户工程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新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入户工程专项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入户项目实施成效,根据《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迪庆州科技入户工程专项实施方案(试行)》(迪科发〔2018〕 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维西县科技局科技入户工程专项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监督等管理活动。
维西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科技入户工程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迪庆州科技局年度科技入户专项经费安排给维西县的科技经费为依据,由维西县科技局遴选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在时限内进行农业劳动者综合素质提高、农户带动、推进精准脱贫、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示范推广的活动。项目以依靠科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着力解决我县贫困群众增收致富和自我脱贫能力的问题,提高农业科技成果入户率和覆盖率。项目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即定额补助。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程序规范、精简高效、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定额补助项目立项
第五条 定额补助项目立项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迪庆州科学技术局编制的《迪庆州科技入户工程项目申请书》的格式及要求向维西县科技局提交申请;项目申请书提交时间为项目征集后一周以内,逾期不予受理;
(二)县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开展实地核查和项目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专家组成员从我局相关专家中抽调2-3人组成。)
(三)县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综合项目初审意见形成项目立项建议和项目经费安排建议提交局务会议;
(四)县科技局局务会议审定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县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时间为7天;
(六)县科技局下达项目经费。
第六条 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以县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协会、学会为申报主体,要求登记注册时间到项目申报时间不少于1年,有对公账户;
(二)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科学种养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拥护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明理诚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乐于帮助和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技发展生产;
(三)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四)项目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迪庆州科技入户工程专项项目申请书;
(二)相关附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 定额补助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与县科技局签订《迪庆州科技入户工程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约定项目的研究内容、项目考核指标、经费使用方案以及项目管理科室要求的事项。
第九条 县科技局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县科技局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县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进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迪庆州科技入户工程专项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按要求填报县科技局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接受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咨询和检查;
(四)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五)接受州科技局、县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六)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采用以下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项目进行管理,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
(二)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以书面总结形式向县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申请应在《迪庆州科技入户工程专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的3个月内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时限期满后6个月内向县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提出验收申请,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县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3年内不再受理、推荐其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科技管理科室审查全部验收材料, 签署审查意见后, 将项目验收工作备案表报州科技局相关科室备案。
第四章 定额补助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提交总结材料结合实地核查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依据本办法和《项目任务书》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材料, 通过评议和现场核查等方式, 独立、负责提出验收意见,并做出以下决定:
1.通过验收;
2.准予结题;
3.限期整改;
4.验收不通过。
第十九条 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项目经费符合有关使用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项目经费符合有关使用规定,但由于重大的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原因而未能完成,有充分理由需暂告一段落的项目,准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或项目经费投入与使用不符合有关使用规定,应该限期整改完善。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验收组做出限期整改决定6个月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按验收不通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验收不通过:
1.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到60%, 或关键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经费使用方案;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经费截留、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3年内不得承担国家、省、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维西县科技入户工程专项项目),县科技局三年内不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其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 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 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 承担单位应配合州科技局、县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调查和统计, 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科技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 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 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处理。
第六章 项目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带动周边农户不少于2户;
第三十条 企业需按照州科技局、县科技局要求,如实、及时上报相关材料,材料以电子版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出现推诿、扯皮,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项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不予立项,已立项支持的项目按照法律程序收回资金,三年内不推荐支持农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出现威胁工作人员、诽谤、乱传谣等情况,三年内不推荐支持农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立项支持;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未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立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迪庆州科技入户工程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参加(合作)单位(盖章):
科技主管部门:
起止年限:
项目负责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申请时间:
迪 庆 州 科 技 局 项 目 信 息 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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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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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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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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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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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加 (合作)单位 | 1. | |||||
2. | ||||||
主要实施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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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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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费 (万元) |
| 自筹及其他 (万元) |
| 申请州科技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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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科技入户工程项目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要求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方式及预期带动农户情况)
二、项目主要申请、参加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现有基础
四、项目考核指标(要求必须明确自建基地及带动示范基地情况或畜禽养殖、带动示范养殖情况;具体带动户数、建档立卡户数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五、项目经费使用方案
六、附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其他附件(项目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