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维西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维西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管理,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日常监督,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日常管理、工资兑现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聘请的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
第三条 按照《迪庆州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及《迪庆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考核每季度组织1次,实行日常工作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当设立考核小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以上两类人员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对以上两类人员日常履职及工作成效进行抽查,每月抽查比率不得低于乡镇生态护林员、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总数的30%。县级林业部门和人社部门不定期抽查乡(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履职在岗及考核情况。
第六条 考核小组应当按照县级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实施细则,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县级林业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季度、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内容为:在岗出勤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民主测评、其他工作等内容。
第八条 考核评定标准。
(一)在岗出勤情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在岗出勤情况占考核分值35分,每月在岗出勤天数各乡(镇)根据管理办法和岗位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满勤得35分,在岗时间每少一天扣1分。
(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内容为:该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规定的其它内容,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分值为55分。乡(镇)、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等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情况评定得分。
(三)民主测评。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村民代表对团结他人、相互配合、诚信自强、工作积极性等方面开展民主测评,测评合格的5分。
(四)其他工作。服从管理人员调度,能协调他人完成乡镇、行政村(社区)管理人员交办的其他工作,按要求完成得5分;不服从、不能完成、不配合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个部分,考核结果分别作为解聘、奖励与惩处的依据。
(一)季度考核。季度考核作为基础工资发放的依据。每季度月底前由各乡(镇)考核小组组织对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季度的考核结果。经被考核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由考核组成员共同签字并加盖乡(镇)及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后,由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季度统一上报县级林业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续聘的依据。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1月底。年度考核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年度成绩构成,比例为6:4,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季度考核成绩平均值×60%+年度成绩×40%。考核完成后,填写年度的考核结果。经被考核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由考核组成员共同签字并加盖乡(镇)及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后,由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季度统一上报县级林业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优秀三个等次,年度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季度考核1次不合格的,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及时约谈考核不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连续2次季度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用工协议。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实行一年一聘,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严格实行生态护林员及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对提出辞职、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行为、长期远离管护区居住、不按合同履行职责或通过其它扶贫渠道已经稳定脱贫的人员,要及时解除聘用关系,对空缺岗位要在解聘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重新选聘,并将选聘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县级林业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确保两类人员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