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财教〔2019〕32号
维西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 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8] 118号)要求,以2017-2018学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现将(迪财教【2019】18号)文件下达我县的2019年第一批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央资金1141.92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具体详见附表),专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支出时小学请列2018年“2050202-小学教育”、初中列“2050203-初中教育”相关预算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公用经费是以2017-2018学生教育事业统计学生数为基数测算,按照小学600元/生.年,初中800元/生.年。寄宿制学生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照200元/生得标准测算,待2018-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核定后再根据各地学生人数重新核算资金。本次资金包含补足2018年100人以下校点补充公用经费差额资金,各地在下达资金时必须按照实际学生人数测算下达。
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州(市)共同承担。本次下达中央资金,待我省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后,省级资金将按比例重新测算下达。
三、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学校指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初中和职中(含民办学校)。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民办学校在得到国家补助资金的同时,要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补助标准减免对学生的收费,要把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学生身上。
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 2号)要求,我省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为便于管理,普通中小学、职业初中的校方责任保险资金(每生每年5元)下达省教育厅按相关规定支付。
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2017-6792号)批示,2018-2022年,在每年下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共用经费中,按照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扣减共用经费,此项资金下达省教育厅,有省级统一支付使用。
六、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精神,城乡义务教育中小学共用经费中央资金已纳入扶贫资金台账目录中。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快资金下达进度,收到文件之日起,务必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落实好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七、收文后,按照《云南省州市财政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修订版)》(云财预[2018]146号)第五条关于“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11月30日支出进度目标值分别为20%、35%、50%、60%、65%、75%、80%、90%、95%”的规定,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