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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MB0Q534219/202000155
文  号
来 源
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0-10-10
【信息公开】维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一起违法销售猪肉案件
发布时间:2020-10-10 10:33     浏览次数: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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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全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目标要求,有效控制疑似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维西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10月8日上午10时35分,维西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龙园超市门口查处一起销售未经检疫且来历不明猪肉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人员及运输工具依法扣押。案件嫌疑人朱某某,维西县攀天阁乡人(现居住于康恩家园),所销售猪肉未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的生猪内脏及边角料213.6市斤,在龙园超市门口销售时被查。

经查,此生猪未经检疫且来源不明,存在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朱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

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按照维西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规定,维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违规调运未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213.6市斤生猪边角料采取扣押、作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朱某某进行行政罚款50元。

在此,维西县农业农村局提示广大人民群众:私屠滥宰属于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动物疾病传播风险,想要在市场上进行肉产品销售的,需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可上市进行销售。

注:在维西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的动物均可获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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