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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MB0Q534219/202000156
文  号
来 源
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0-10-10
【信息公开】规范定点屠宰检疫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0-10 10:35     浏览次数: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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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生猪以及牛羊产品屠宰检疫工作,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检疫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严禁销售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经检疫要求高温或腌制处理的动物产品。

二、要求各屠户严把动物质量关,确保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真实有效,严禁出现证物不符,伪造检疫合格证的情况。禁止借用检疫合格证。

三、经营牛、羊产品的,必须携带牛羊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将宰后牛羊运到屠宰场经过检疫、取得产品检疫合格证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检疫时间:每天早上6:30—8:00,有官方兽医在屠宰场值班,开展牛羊产品检疫工作。

以上内容均有据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第七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坚决立案处理,请自觉遵守!

 

维西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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