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

yyy索引号
文  号
维政办发【2021】61号
来 源
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1-07-13
关于印发《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3 15:55     浏览次数:1888    
字体:[ ]
打印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经 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防控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全县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迪庆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l.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我县境内6个以上乡镇同时暴发疫情,且疫区连片。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我县境内6个以上乡镇连片暴发疫情或发生人间感染病例并继发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3)在我县境内爆发我国尚未发现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我县境内4个以上乡镇连片暴发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我县境内4个以上乡镇连片暴发疫情,并继发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3)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县境内4个以上乡镇,并有继发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4)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内,在我县境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5个以上。

(2)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内,在我县境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并继发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3)州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在我县境内1个乡镇内发生疫情,并继发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相邻地州(市、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且有较大的传入风险。

(3)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将其他动物疫病划为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强制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预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疫病风险评估,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组成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发生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县运管所、县工业信息化和外事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局、县邮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民政局、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等部门。必要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武警支队等单位随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分管畜牧兽医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并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相应等级的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对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县政府负责落实疫情防治及应急控制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县农业农村局:

(1)组织防疫技术、监督及执法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加强疫区、受威胁区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

(6)对下级业务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问题;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畜和同群畜、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经费及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

(10)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科普宣传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组织、协调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农业农村、卫生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封锁和协助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组织公安干警成立应急突击队。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防止餐厨废弃物用于饲喂生猪。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县运管所:负责加强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管、检查;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和外事商务局: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及医学观察,做好病人的救治,做好消毒隔离措施和卫生宣传工作,组织医护人员成立应急突击队。

县邮政局:负责加强对邮件、快件等的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照职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制订并实施疫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疫区、灾区重建和生产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负责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疫病死亡和疫情处置强制扑杀动物的理赔。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各地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伤待遇。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装警察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局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其他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方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畜牧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家委员会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风险评估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具体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乡镇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3.2  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及预警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辖区内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以及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以及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向辖区内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辖区内人民政府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州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式等。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采集样病料及相关样品送至州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进行监测。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农业农村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报州级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1)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乡镇、交通、公安、林草等部门依法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请求州级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乡镇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a.县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县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境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境。

c.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卫生健康部门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人群进行监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报州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各级人民政府

州级人民政府根据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请求省级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各级人民政府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州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州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Ⅳ级突发动重大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州、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交通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Ⅲ级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公安、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且相对固定。

6.1.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局要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的调运。

6.1.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各乡镇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局开展工作。

6.1.4 治安维护

公安局、“武装警察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5 物资保障

县、乡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1.6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金制度。每年用于应急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县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县财政局要予以追加,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

6.1.7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县级重大动物疫病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3 培训演练

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培训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6.4 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作用,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不同病种的具体应急处置规范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专项处置规范实施。

本预案若有与国家、省、州级预案相抵触之处,执行国家、省、州级预案。

7.3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本预案规范参照国家级和省、州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更新实时更新。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Copyright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