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356075150L/202200429
文  号
来 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11-11
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预警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1 09:58     浏览次数: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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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预警公告

 

(2022年第18号)

 

秋冬季是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高峰时期,为保障广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预防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公告:

一、时刻绷紧食物中毒防控这根弦。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使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这些食物可以是本身含有毒素,也可以是被细菌、真菌等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或者被病毒和化学毒物污染的食品。其按致病因素分有细菌性、有毒动植物性、化学毒物性、真菌及其毒素性等食物中毒。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患者一般会首先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水样便等胃肠道反应,当毒物吸收进入血液后,就会损害肝脏、肾脏、心脏等脏器,严重时危及生命。

因此,广大农村群众一定要时刻绷紧食物中毒防控这根弦,注意在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种媒体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中了解、吸取、掌握一定的食物中毒防控知识,提高食物中毒急救能力,避免因食物中毒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格遵守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主办者应当严格遵守《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主动申请报备,在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或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签订安全承诺书,接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保证食品加工的环境、设施、食品的采购和存储、食品加工、操作人员等符合规定、符合要求。禁止采购和使用草乌、附子、河豚鱼、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长时间泡发的木耳及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

部分群众有秋冬季食用草乌附子进补习惯,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加工不当极易中毒死亡,禁止聚众邀约煮食草乌附子。

三、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风险监测,对近年来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研判防控形势,及时发现各地季节性、地域性的有害致病因素,及时发布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风险预警提示。

四、我县广大农村在集体聚餐活动中有饮用家庭自酿酒的习惯,家庭自酿酒的质量难以控制,安全风险隐患尤其突出,严禁相互馈赠、对外出售。禁止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提供家庭自酿酒,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管理的散装白酒。

五、严格遵守新冠疫情防控要求。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农村集体聚餐主办者要按照州、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倡导节庆文明新风,事事简办,规定不能办的坚决不办,切实杜绝新冠疫情传播风险。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指导能力。同时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七、加强应急处置。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应及时组织到附近医院就诊,并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封存当餐所用原材料、留样食品、加工使用的容器和设备设施等,以备调查。

食物中毒自救知识:食用食物后,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拨打120,及时就诊。同时在等待救治过程中,迅速采取简易催吐措施,方法是大量饮用温开水或者淡盐水,用汤勺柄、筷子、手指等刺激喉部进行催吐,吐后饮用适量糖盐水,防止脱水导致休克。并尽量保留中毒发生前可疑食物样品、个人呕吐及排泄物,以备专业机构检验后供临床救治参考。

 

维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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