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司法局)

索引号
0152884140 /202000097
文  号
来 源
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0-07-27
【信息公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公安局执法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7 18:28     浏览次数: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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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切实深化和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结合迪庆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依托,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落实警务公开的各项措施,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增强执法公信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的新需求,全面提升我局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

(二)基本原则。一是合法平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公开范围,确定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确保执法公开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平等、公正地保护每一个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真实全面。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外,全面、准确、完整地公开公安机关的执法内容、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最大限度地增强执法透明度。三是及时有效。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依法公开执法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在合理时间内快速依法公开执法信息。让人民群众及时便捷地获取特别是与保护当事人权利相关的执法信息,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目标。增强公安执法、公安决策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良性互动的执法制约监督格局,推动公安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廉洁执法。

二、组织实施

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执法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挥中心负责执法公开工作的保密指导和保密检查工作,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执法公开”平台,以及平台中“执法信息公开”栏目、“网上公开办事”栏目的技术支持和网络维护工作。纪检、督察部门负责对执法公开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执法公开工作督导和检查。各相关部门、警种要按照职能分工和执法公开工作要求,负责本部门、警种的执法公开,做好执法公开的各项工作。

三、执法公开范围、内容与方式

执法公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过程。

(一)公开范围

1.向社会公开。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

2.向特定对象公开。向控告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等特定对象告知其在执法活动中的权益,为其提供执法信息查询。

3.网上公开办事。为社会公众提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办理等业务。

(二)公开内容

1、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要按照各所队室职能,分工负责。

(1)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3)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4)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

(5)群众报警求助的方式和电话、接警处警回告程序,以及“110”向社会的承诺;

(6)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7)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8)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9)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10)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11)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12)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功能,网上申请、受理;

(13)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程序、办理情况和结果;

(14)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15)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16)采取的限制交通设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17)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18)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19)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等工作制度及程序;

(20)案件的受理途径、处理程序、时限。

2、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或者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以下信息:

(1)在刑事、行政案件办案过程中,要向控告人以及被 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2)在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3)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责任分工:法制部门牵头、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信访科配合。

3.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通过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领域,推进以下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1)提供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

(三)公开方式

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1、网上公开。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依托,将执法公开的内容上网,并开通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监督等功能,定期公布并及时维护更新涉及执法公开的相关信息,积极开展网上办案、查阅、咨询、答疑、投诉等活动,主动适应社会信息化的要求;

2、书面(口头)告知。对群众查询案事件办理情况,凡属于应当公开的事项,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告知,并将告知的时间、对象、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备查;

3、设置警务公开栏。将与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执法公开内容制作成各类办事(办案)流程图,或以其他规范的形式予以张贴公布;

4、其他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声讯服务、手机短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向社会和群众公布,广泛宣传、及时发布涉及执法公开的信息;

四、执法公开的工作要求

公安机关各具有执法公开任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组织人员对现有的执法公开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凡是按照要求需要公开而尚未公开的,应及时予以公开,凡因与现有政策法规相冲突等原因不宜继续实施的执法公开类文件,应尽快按照程序予以修改、取消或废止,确保执法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限符合要求。对按要求必须在互联网站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在公安门户网站上发布。

公安机关各具有执法公开任务的部门开展执法公开工作,对属于向社会公开的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对属于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属于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各部门要在公安局政府网站 “执法公开”工作专栏,营造全警参与执法公开工作,全社会配合执法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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