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安排,维西县审计局自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0日对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的2011-2016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11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审计情况
2011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由县农业农村局下拨资金至永春乡、维登乡、白济汛乡负责实施。其中:永春乡实施棚舍建设35户、草地改良面积2 150亩、坡改梯面积500亩、田间生产便道新建2.3公里;维登乡实施棚舍建设50户;白济汛实施棚舍建设13户、草地改良面积2 120亩。
工程于2011年3月25日开工,2012年10月4日竣工,完成投资3 327 410.5元,2013年11月5日通过县级验收。
(二)2012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审计情况
2012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由县农业农村局将项目资金拨入永春乡、白济汛乡负责实施,其中:永春乡实施棚舍建设185户;白济汛实施棚舍建设60户。
工程于2012年6月7日开工,2013年11月11日竣工,完成投资2 876 000元,2015年1月10日通过县级验收。
(三)2013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审计情况
2013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由县农业农村局将项目资金拨入永春乡、白济汛乡负责实施,其中:永春乡实施棚舍建设50户、白济汛实施棚舍建设80户。
工程于2014年3月11日开工,2014年8月30日竣工,完成投资1 581 100元,2015年1月10日通过县级验收。
(四)2014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审计情况
2014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由县农业农村局下拨资金至中路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其中:中路乡实施棚舍建设167户、机耕路新开挖9.223公里、挡墙建设331.25㎡、坡改梯建设面积50亩、人工草地建设面积2 000亩。
2014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于2015年1月5日日开工,2016年5月25日竣工,完成投资2 994 991元,2017年11月25日通过县级验收。
(五)2015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审计情况
2015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由县农业农村局下拨资金至攀天阁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其中:攀天阁乡棚舍建设150户、人工草地建设面积100亩。
2015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于2015年11月20日启动,2016年12月7日竣工,完成投资2 055 000元,2017年11月25日通过县级验收。
(六)2016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审计情况
2016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由县农业农村局下拨资金,塔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其中塔城川达村尼那果-古抓组进行草地改良10 000亩。
工程于2017年3月16日开工,2017年5月31日竣工,完成投资1 497 220元,2017年11月25日通过县级验收。
审计结果表明,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程序基本合规,基本能够按照投资计划实施。通过项目的实施,项目区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将得到增强,项目区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的方向改变。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款未开票完税,乡镇实施过程中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报账花名册与实际兑付情况不符等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工程款未开票完税877 200元
2016年石漠化项目在塔城镇塔城川达村尼那果-古抓组进行草地改良10 000亩,完成投资1 497 220元。其中县农牧局通过政府采购草籽597 220元,委托维西青松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草地改良,工程实际结算为900 000元(肥料发票22 800元、补助花名册877 200元),工程款未开工程发票,使用草地改良补助花名册形式进行报销877 200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维西县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鉴于县农业农村局在审计期间已监督维西青松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开发票完税,审计不再下达审计决定书进行处理。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维西县审计局建议:一是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力度,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项目,须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二是县农业农村局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项目实施乡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建议采纳情况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及时进行了整改。工程款未开票完税877 200元已在审计期间监督维西青松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开发票完税,对审计提出的建议,县农业农村局均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