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索引号
763877505M/202100225
文  号
迪环罚〔2021〕44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公开日期
2021-11-08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8 09:43     浏览次数:5298    站群推送   
字体:[ ]
打印

维西县康邦美味绿色资源开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753561611T

法定代表人:钟小兵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永春村委会白帕村121号

2021年8月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核桃油厂于2008年8月18日取得《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康邦美味绿色资源开发公司-核桃油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维环发〔2008〕24号),于2009年12月建成投产,生产状况为季节性生产,你公司核桃油厂自投产至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2021年8月2日现场检查时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44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Copyright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