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华茂水泥厂红岩采石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 无
社会信用代码: 915334237571887629
地址: 维西县保和镇永春行政村则那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莫洽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2021年5月6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121年5月6日和永辉、莫天泽两人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15日谢桂华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影响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6日以书面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 2021]38号)告知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2021年7月9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2.对未批先建的红岩采石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的罚款(大写):人民币9.6272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万陆仟贰佰柒拾贰元正)。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账号:24163301040001179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西永春分理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