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索引号
763877505M/202100227
文  号
迪环罚〔2021〕48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
公开日期
2021-11-08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8 09:45     浏览次数:5424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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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建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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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剑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大桥边

2021年8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管理的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一是将经三级油水分离池处理后的地坪清洁废水未排入化粪池,直接排入顺城北路一侧雨水沟,最后进入永春河;二是将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未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而是排入顺城北路一侧雨水沟,最后进入永春河。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48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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