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县各单位:
《维西县鼓励企业参与精准扶贫带动农户增收奖补试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维西县委办公室
维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维西县鼓励企业参与精准扶贫带动农户
增收奖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参与精准扶贫,带动农户脱贫增收,加快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精神,积极探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维西县注册登记并实际经营,以及获得国家、省级、州、农、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及部分涉及带动农户较多的企业。
第三条 注册登记及实际经营在维西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接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有较好发展潜力,对全县农户有较大带动的企业应纳入奖补范围。
第四条 每年奖补资金规模为300万元以上,按县人民政府统筹整合资金量予以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工信局为执行本办法的工作职责部门,负责组织县财政局、农科局、林业局、扶贫办和生物创新办、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奖补资金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奖补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和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重点,激励全县企业,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目标。
(二)公平公开。分配因素选择具有客观公正性、普遍适应性和量化可比性,采用统一规范的分配方式,全面推进因素法分配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三)权责相适。奖补政策的资金分配要着力体现企业经济发展水平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资金管理绩效与资金分配规模相适应。
(四)动态调整。根据年度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量化指标,并逐年完善。
第二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县工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下发《维西县鼓励企业参与精准扶贫带动农户增收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第八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带动农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数据,于5月底前报县工信局。
第九条 县工信局对企业报送材料综合核实后,会同县级各有关部门联合审批,按企业达标情况测算企业获得奖补资金,将当年奖补资金情况汇总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复。在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可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县工信局应将拟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拨付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奖补资金应做到专账核算,专项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及创新、品牌和市场推广等自身经营发展,并自觉接受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分配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带动农户及精准扶贫户的企业,单户企业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性资金以企业带动农户脱贫的社会指标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指标为因素进行考核奖励,并分别确定不同的权重。其中,社会指标,占比80%;经济指标,占比20%。
第十四条 企业社会指标分配因素选取占比80%。
(一) 企业带动农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素,占比25%。限定条件: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最低需带动农户300户及以上。
企业带动农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素=【(单户企业带动农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数/当年申报企业带动农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总数) (单户企业带动农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数增长比例/当年申报企业带动农户数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增长比例)】/2
(二) 企业收购农产品因素,占比25%。该因素特指企业除自身原料基地以外,单纯收购农户产品兑现金额。限定条件: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收购农户农产品兑付金额需达到50万元及以上。
企业收购农产品因素=【(单户企业以订单方式收购农户产品兑付金额/当年申报企业以订单方式收购农户产品兑付金额) (单户企业以订单方式收购农户产品兑付金额增长比例/当年申报企业以订单方式收购农户产品兑付金额增长比例)】/2
(三) 企业投资基地建设因素占40%
其中:企业通过流转农户土地建设基地因素,占比20%。限制条件: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流转农户土地需达到50亩及以上。
企业流转农户土地因素=【(单户企业流转农户土地数/当年申报企业流转农户土地数) (单户企业流转农户土地数增长比例/当年申报企业流转农户土地数增长比例)】/2
企业基地建设投资因素,占比20%。包括:企业收购基地农产品兑付资金;向基地农户发放种苗、农药、肥料等投资以及对基地农户进行培训的投入等。限制条件: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基地建设投入资金需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企业投资基地建设因素=【(单户企业投资额/当年申报企业投资总额) (单户企业投资额增长比例/当年申报企业投资总额增长比例】/2
(四) 企业吸纳农村人口就业因素,占比10%。限定条件:企业吸纳农村就业人口需为维西县常住农村人口,人数需达到100人次及以上。
企业吸纳农村人口就业因素=【(企业吸纳农村人口就业数/当年申报企业吸纳农村人口就业总数) (企业吸纳农村人口就业增长比例/当年申报企业吸纳农村人口就业总数增长比例)】/2
第十五条 企业经济指标分配因素选取,该指标以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和利润总额为因素设定占比20%。
(一) 企业销售收入因素,占比30%。限定条件:申报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需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企业销售收入因素=【(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当年申报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总额) (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比例/当年申报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增长比例)】/2
(二) 企业上缴税金因素,占比 40%。限定条件:企业当年上缴税金需达到10万元及以上。
企业上缴税金因素=【(单户企业上缴税金/当年申报企业上缴税金总额) (单户企业上缴税金增长比例/当年申报企业上缴税金总额增长比例)】/2
(三) 企业利润总额因素,占比30%。限定条件:企业当年利润总额需达到50万元及以上。
企业利润总额因素=【(单户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当年申报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合计) (单户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增长比例/当年申报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合计增长比例)】/2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分配总额
单户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奖励性资金总额�【(企业带动农户及贫困户因素�25% 企业收购农产品因素�25% 企业流转农户土地因素�20% 企业基地建设投资因素20% 企业吸纳农村人口就业因素�10%】�80% 【(企业销售收入因素�50%) (企业上缴税金因素�25%) (企业利润总额因素�25%)】�20%
各项因素的按设定的限制条件,达到标准的,参与此公式计算,未达到标准的占比为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奖补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及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联合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涉及奖补资金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县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同时,相关部门对涉及奖补资金的企业按照带动农户脱贫增收相关指标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企业真正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对恶意造假、上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企业,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将其列为下一年项目申报及财政资金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当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恶意拖欠雇佣农民工资、不按时按合同给付农户订单金额的,当年不得参与考核,已获得奖补资金的应追回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有关部门应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多渠道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项目实施地群众业务监督员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对群众的信访和举报要及时开展实地监督,查实问题,做好纠正和查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维西县开展精准扶贫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决策部署,确实需要调整奖补考核因素的,由县工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研究确定。若有原则性重要调整的,须报县政府审查同意,方可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