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
为切实抓好《2021 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云南省总河长令第7 号)的贯彻落实,迪庆州人民政府针对《2021 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提出了6 个方面28 条工作要点,迪庆州河长办制定了《迪庆州贯彻落实〈2021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工作方案》。现根据《迪庆州贯彻落实〈2021 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如下方案。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关于落实“强化责任担当,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的工作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扛牢工作责任。
(1)压实河(湖)长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的通知》(云河长办发〔2020〕6 号),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要全面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年至少召开1 次(副)总河长会议,研究部署、协调、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统筹协调河(湖)长制专项经费和河湖治理保护经费,统筹推动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下级河(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打好河湖保护治理攻坚战。县级河(湖)长负责落实上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年初制定责任河湖的河(湖)长工作要点;推动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原则上每两个月开展1 次河湖巡查、(每半年)适时召开(1 次)河(湖)长会议,及时发现、研究解决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按要求完成对下级河(湖)长的述职评议和考核评定工作;建立起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协调落实河湖治理保护经费,开展责任河湖的“清河行动”、生态修复等专项行动,推进美丽河湖建设;10 月底前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提交述职报告(一人一报告)同时向州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提交责任河湖的履职报告(一河湖一报告)。乡(镇)级、村级河(湖)长负责落实上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年初制定责任河湖的河(湖)长工作要点;推动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原则上每个月开展1 次河湖巡查、每半年召开1 次河(湖)长会议,及时发现、研究解决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乡(镇)级河(湖)长按要求完成对村级河(湖)长的述职评议和考核评定工作;建立起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协调落实河湖治理保护经费,开展责任河湖的“清河行动”、生态修复等专项行动,推进美丽河湖建设;10 月底前向乡(镇)河长制办公室提交述职报告(一人一报告)同时向上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提交责任河湖的履职报告(一河湖一报告)。各级河(湖)长可以结合实际,将河湖巡查与河(湖)长会议整合开展。(名级河(湖)长牵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河(湖)长联系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2)压实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将河(湖)长制工作纳入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本单位、部门中心工作有效整合;针对本单位、部门牵头的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工作计划并扎实推进,年底或者按季度向本级河长制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指导下级对口单位、部门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对下级对口单位、部门开展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切实推进本行业的河(湖)长制工作;10 月底前向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提交本单位、部门督促指导工作报告;10 月底前向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提交本单位、部门河(湖)长制工作情况报告。(各级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督导)
(3)压实联系部门职责。各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在履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还要做好河(湖)长的参谋助手和“秘书”工作,年初配合河(湖)长制定责任河湖的河(湖)长工作要点;结合责任河湖的“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前期调研掌握的河湖突出问题情况,及时向所联系河(湖)长提出河湖巡查建议方案,配合河(湖)长开展河湖巡查、召开河(湖)长会议,对会议安排事项进行督办、对于下级河(湖)长及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分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切实推动河湖问题整改销号,分办、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安排、件件有回应”,配合河(湖)长完成下级河(湖)长的述职评议和考核评定工作;收集整理完善工作方案、巡查记录表、会议记录、活动照片、述职评议结果、考核结果等台账资料,落实“双台账制度”,本单位部门留存1 套台账资料并报备同级河长制办公室1整套台账资料;10 月底前配合河(湖)长完成述职报告(一人一报告)和责任河湖的履职报告(一河湖一报告);积极运用云南省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各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落实)
(4)压实各级督察单位职责。严格落实维西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根据年度的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以正式文件向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3 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针对督察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办通知”“督办函”“督办单”以及“河长令”等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办理期限等,同时抄送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被督察对象按照督办文件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 个月内向督察牵头单位报送第一阶段整改情况报告。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专项督察或重点督察。当年12 月31 日前,报送动态整改情况。督察整改有关情况需抄送本级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实行销号管理。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文件、整改报告等资料“ 一事一卷” 立卷归档。督察结果作为各级河(湖)长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督察单位负责落实)
(5)压实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督促推进各级各部门、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扎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明察暗访推动河湖问题整改销号;统筹推进美丽河湖建设;配合召开总河长会议、总督察会议等;统筹开展年度河(湖)长制考核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落实)
2.践行新发展理念,提升工作能力。
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不断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各级河湖长要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履职水平,加强学习,提升河湖保护治理的专业水平,提高河湖管理能力,分析研究责任河湖存在突出问题,统筹指导各级、各部门、各社会力量协同推进保护治理工作,当好河湖管理保护的“领头雁”,破解河湖保护治理难题、落实群众急难愁盼环境利益诉求。(各级河(湖)长、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落实)
3.加强统筹协调,科学系统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谋划、总体统筹,强化科学研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聘请专家团队推进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流域污染源调查与入河(湖)负荷核算、沉积物氮磷释放研究,污染物迁移研究,建设流域监控预警系统。加强水质变化的规律性研究,加强对水动力、水污染规律、水污染分区治理等关键领域研究,适时开展水环境分析研判,精准制定保护治理措施。(各级河(湖)长、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落实)
4.强化履职尽责责任,夯实工作作风。
(1)压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的通知》(云河长办发〔2020〕6 号),各级各部门切实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使命担当,强化履职尽责,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加强工作调度,推动工作落实落细。(各级河(湖)长牵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河(湖)长联系部门分别负责落实,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督导)
(2)强化纪律要求。严格执行《维西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四个办法》《维西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四项制度》等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压实各级河(湖)长和有关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分别分级负责落实)
(二)关于落实“健全保障机制,提升河湖治理综合能力”的工作措施。
5.健全基层巡(护)河员体系。积极探索基层河湖管护队伍建设机制,健全农村河湖管理维护、清洁保洁、巡(护)河等制度,明确管理主体、人员,落实经费来源。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农村河湖管理维护、清洁保洁、巡(护)河等制度,设立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劳动力为河道管理员,参与河湖库渠日常巡查、水面和堤岸、沟渠保洁,重点对头道河、纸厂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澜沧江、金沙江、永春河、腊普河及城镇过境河段进行常态化管护。(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6.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跨界河湖保护治理机制。
建立与丽江市玉龙县、怒江州兰坪县等周边县(市)跨界河流保护治理、仪事协商等机制,推动区域间联防联治。加快建立健全县内重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相互监督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县、乡(镇)间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签订。(各级政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县水务局负责落实)
7.强化基层河(湖)长培训。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要组织好各级河(湖)长及河湖保护志愿者培训工作,积极邀请省级和州级专家开展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美丽河湖建设、河湖健康评价、依法行政等专题培训,创新现场观摩、实地操作、视频培训等方式,切实进一步提高各级河(湖)长履职能力。(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落实)
8.推进河(湖)长制管理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配合州级完善县级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各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进智慧河湖建设,强化河长制成员单位和河(湖)长联系部门运用信息平台,推动水质、水量、水生态等信息共享,推进全县河(湖)长制基础和空间数据核查更新,推动卫星遥感与河湖“四乱”问题动态监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落实)
9.进一步加大河(湖)长制资金投入力度。
将河(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各级财政对河湖保护的投入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整合各部门河湖治理保护项目资金,切实保障基层巡(护)河员河湖管护、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一河(湖)一策”修编、信息平台运行管理维护升级、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县财政局牵头督导,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关于落实“强化技术支撑,加快美丽河湖建设”的工作措施。
10.加快“一河(湖)一策”滚动修编。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联合河(湖)长联系部门牵头推进“一河(湖)一策”滚动修编,持续推进“一河(湖)一策”项目实施。配合州级推进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将河湖健康评价内容和结果作为“一河(湖)一策”方案中河湖问题诊断的章节内容,形成河湖保护问题清单,为河湖管理和河(湖)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配合州级于2021 年10 月底前完成全域重点河湖、水库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同时牵头于2022 年4 月底前完成县级“一河(湖)一策”修编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督导,各级河(湖)长、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落实)
11.加快完善全县重要河湖水质目标保护体系。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全县重要河湖水质目标。加强行政区跨界断面、水源地、重要控制断面以及我县申报州、省级美丽河湖的水质监测,推动监测分析成果应用于河(湖)长制技术服务,对区域水环境质量下降或突发水污染事件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推进全面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各级河长办推动监测分析成果应用于河(湖)长制技术服务,推进全面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各级河长办负责落实)
12.巩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对全县22 个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复核,及时修正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做好衔接,高质量完成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上图工作。进一步推进县级22 个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定工作。落实划定资金,力争于2021 年12月底前完成河流管理范围界桩埋设和告示牌制件安装,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界线,为规范有序管理河道提供依据。(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牵头督导,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深入推进美丽河湖建设。
开展2021 年县、乡(镇)美丽河湖建设,对2020 年度乡(镇)级美丽河湖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美丽河湖健康评价、水文化调查等工作。做好美丽河湖年度申报和分级评定工作,力争于2021年7 月中旬前完成乡(镇)级美丽河湖评定工作,并于2021 年8月底前完成县级美丽河湖评定,并择优推送申报州级美丽河湖。(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牵头督导,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4.推动河湖水文化建设。
开展县河湖水文化专题汇编(如历史治水人物篇、古水利设施篇、民族水文化篇、近代水文化篇等),形成区域河湖水文化名录及档案。结合美丽河湖建设,指导各地加快建设水文化展示设施,开展水文化主题的宣传活动,宣传展示河湖水文化。探索挖掘河湖水文化建设亮点,推动河湖水文化与生物多样性融合,全方位推进水文化体系建设。(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务局等牵头督导,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5.加强公众参与和宣传引导。
大力推进河湖库渠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员、民间河(湖)长、群众对以美丽河湖为重点的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定期对河长公示牌更新维护,健全公众投诉反馈机制。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介宣传推广年度各级美丽河湖,“最美河湖卫士”“最美家乡河”,推进美丽河湖共建共享,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共享幸福河湖的浓厚氛围。(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务局等牵头督导,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关于落实“持续推进专项行动,提升河湖水域岸线环境”的工作措施。
16.持续打好以长江(金沙江)、澜沧江为重点的两大水系保护修复攻坚战。
全力落实《迪庆州以长江为重点的两大水系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各项任务,组织推进以长江(金沙江)、澜沧江等两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及禁捕退捕、执法监管等综合保护治理。推进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着力建立岸线保护利用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惩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采乱排等违法行为。(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牵头督导,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7.强化河道采砂管理。
进一步修改完善县域采砂规划报告,推进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合法采砂,加大疏浚砂综合利用力度。整合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对“蚂蚁搬家式”盗采等非法采砂行为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牵头督导,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8.推动河湖“清四乱”规范化常态化。
(1)开展河湖“清四乱”“回头看”。督促各级河(湖)长常态化开展河湖“四乱”问题自查自纠,坚决遏增量、清存量,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监督,对河湖“四乱”问题“零容忍”,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县水务局牵头督导)
(2)持续开展督察问题整改销号行动。围绕上级督察反馈问题、各级河(湖)长、总督察和副总督察发现问题等,开展问题整改销号行动,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深化“河长制+检察长”机制,助推河湖突出问题整治。(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县河长制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县人民检察院按职责督导)
19.持续推进云南“清水行动”。
(1)持续开展“清河行动”。各地要利用冬春农田水利建设和河湖枯水季节有利时机,结合基层党组织主题党日、志愿者服务等工作,集中精力开展“清河行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督导)
(2)推进综合整治。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水域岸线保护、河湖联合执法等专项行动,有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顽疾,推动河湖突出问题整治。(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县水务局牵头督导)
(五)关于落实“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工作保障机制”的工作措施。
20.加大涉水违法案件执法检查力度。充实基层执法监管队伍,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河长制+检察长”机制,以更大力度推进涉水案件公益诉讼力度。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大河(湖)长制执纪问责力度,加强对涉河涉湖违法案件跟踪,实行“一案双查”,深挖案件背后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县人民检察院、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维西分局、县纪委监委等牵头督导,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1.强化督察问题整改常态化、规范化。
(1)加大精准督察力度。进一步压实督察责任,以“四不两直”暗访为主要形式,落实河(湖)长“接收”和“整改”的“两个签单制”,强化河(湖)长制督察工作力度。各级总督察每年至少召开1 次总督察会议,聚焦各级副总督察、下级总督察、各级成员单位的履职尽责情况,统筹、调度河(湖)长制督察工作,对于河(湖)长制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下发总督察令等方式,推动问题的解决。各级副总督察要充分调动本单位力量,聚焦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一河(湖)一策”实施进展、河湖执法问题、水质达标问题等情况,统筹开展责任区域河(湖)长制督察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 次督察工作,对于发现的河(湖)长制工作和河湖突出问题,以下发督察令等方式,推动问题的解决。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聚焦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一河(湖)一策”实施进展、河湖突出问题和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履职等情况,每半年开展1 次明察暗访,对于发现的河(湖)长制工作和河湖突出问题,以下发督办通知等方式,推动问题的解决。各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聚焦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下级对口部门履行河(湖)长制职责等情况,作为河(湖)长联系单位的,聚焦县级河(湖)长会议及巡河巡湖发现问题、对应河湖库渠的下一级河(湖)长联系站(所)工作开展等情况,每半年至少开展1 次明察暗访工作,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以下发督办通知等方式,推动问题的解决。(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单位分别分级负责落实)
(2)加强公众参与监督。及时更新维护河(湖)长制公示牌。利用好河(湖)长制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推进河(湖)长制进校园,鼓励社会义务监督员、护河员、保洁员等主动参与监督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各级河长办公室、县委宣传部按职责督导)
23.持续推进河(湖)长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
对各级党委、政府、河(湖)长、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责任考核和责任问责,全面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河(湖)长履职情况。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工作不力给予约谈或通报批评。(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问责,各级政府、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部署贯彻《2021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有关工作;二是借助河(湖)长制平台,联合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州报社等举办河(湖)长制专题培训,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宣讲、《2021 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作为重要专题,贯穿于河(湖)长制业务培训的全过程,强化州、县(市、区)级河(湖)长的培训工作;同时,加强对乡(镇)的督促指导工作,强化对县、乡(镇)、村级河(湖)长的培训工作,坚决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思路,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州河长制办公室的精心指导下,抓实《2021 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贯彻落实,突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逐级分解,细化工作。深入学习《2021 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迪庆州2021 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制定出台《维西县2021 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督促指导乡(镇)及时出台本级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同时督促指导各级河(湖)长及时制定责任河湖工作要点,进一步梳理目标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完成时限,抓实贯彻落实工作。
(三)精准督导,重点督办。进一步压实各级总督察、副总督察、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单位的督察职责,以《2021 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和本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为重点,适时开展督察工作,狠抓工作实效。
(四)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一是将《2021 年云南省全面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河(湖)长制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将《2021 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河(湖)长向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述职和下级河(湖)长向上级河(湖)长述职的重要内容,压实述职评议工作,科学、合理对述职对象进行评议,从而进一步压实贯彻落实工作。
(五)按照节点,上报材料。各责任单位结合职责于2021年11 月20 日前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提交河长制工作年度总结,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形成维西县贯彻落实《2021 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情况年度总结报告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河长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