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利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21〕252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云水防御〔2021〕87号)以及《迪庆州水务局关于开展全州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的通知》(迪水发〔2021〕1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河道采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全县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进度
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集中一年时间,对全县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持续深入开展非法采砂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二、工作重点内容
专项整治要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的基础上,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着力于规范采砂管理秩序,建立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1.及时排查发现非法采砂问题。以乡(镇)为单元,开展1次拉网式排查,全面准确掌握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湖河道采砂许可及采砂现场管理等情况,特别是非法采砂点及有关责任人的违法采砂事实等情况。2021年10月22日前,形成县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清单并报送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拉网式排查后,要采取不间断的明查或暗访等方式,加密重点河段、铭感水域巡河频次,确保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线索,并及时更新非法采砂问题清单。
2.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1)对未经行政许可批准擅自采砂一律采取关停措施;对未按许可要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各类非法采砂行为,要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砂有关涉黑涉恶线索,积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彻查非法采砂案件涉及的利益链条、深挖背后的“保护伞”。
3.着力规范采砂管理秩序
(1)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以采砂规划为依据开展河道采砂许可,严格规划、许可、监管执法各环节管理,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秩序。
(2)对于采砂规划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开采。
(3)要加强许可采砂现场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要坚决防治违规开采。开采完成后应及时平整修复河道,并按照规划、许可要求组织验收。
(4)开展常态化巡查,对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巡查频次,加强对河道支流非法采砂、隐蔽型非法采砂等动向的发现和打击能力,紧盯“采、运、销”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机具)、堆砂场”关键要素,强化全链条监管。
(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落实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航测等先进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4.建立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1)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名单,并通过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网站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河长湖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家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
(3)健全完善与政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4)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确保边界、跨行政区域河(湖)段(片)执法单位不缺位。
(5)坚持疏堵结合,统筹砂石供给,综合考虑区域砂石资源禀赋,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将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水库清淤相结合,依法合规综合利用河道疏浚砂、水库淤积砂。
1.及时排查发现非法采砂问题。以乡(镇)为单元,开展1次拉网式排查,全面准确掌握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湖河道采砂许可及采砂现场管理等情况,特别是非法采砂点及有关责任人的违法采砂事实等情况。2021年10月22日前,形成县(市)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清单(清单样式见附件1)并报送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拉网式排查后,要采取不间断的明查或暗访等方式,加密重点河段、铭感水域巡河频次,确保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线索,并及时更新非法采砂问题清单。
2.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1)对未经行政许可批准擅自采砂一律采取关停措施;对未按许可要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各类非法采砂行为,要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砂有关涉黑涉恶线索,积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彻查非法采砂案件涉及的利益链条、深挖背后的“保护伞”。
3.着力规范采砂管理秩序
(1)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以采砂规划为依据开展河道采砂许可,严格规划、许可、监管执法各环节管理,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秩序。
(2)对于采砂规划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开采。
(3)要加强许可采砂现场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要坚决防治违规开采。开采完成后应及时平整修复河道,并按照规划、许可要求组织验收。
(4)开展常态化巡查,对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巡查频次,加强对河道支流非法采砂、隐蔽型非法采砂等动向的发现和打击能力,紧盯“采、运、销”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机具)、堆砂场”关键要素,强化全链条监管。
(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落实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航测等先进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4.建立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1)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名单,并通过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网站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河长湖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家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
(3)健全完善与政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4)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确保边界、跨行政区域河(湖)段(片)执法单位不缺位。
(5)坚持疏堵结合,统筹砂石供给,综合考虑区域砂石资源禀赋,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将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水库清淤相结合,依法合规综合利用河道疏浚砂、水库淤积砂。
三、压实责任落实组织保障
专项整治按省级总负责,州(市)、县级抓落实,乡镇及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
(一)县水务局成立由县水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河长办、水旱灾害防御管理所、水政监察大队等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统筹研究组织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适时派出工作组对问题多发区域、河段进行抽查,对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二)县河长办将各专项整治行动成效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走过场、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将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三)各乡(镇)水务局要迅速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按照镇及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的要求,统筹研究组织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县各级河长要注重发挥河长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必要时集中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实现打击非法采砂与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工作有机衔接,确保专项整治全面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四)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按照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乡镇河长办自2021年11月起,逢单月3日前通过河长制信息系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模块填报有关数据。联系人:县河长办曲江,电话:13759566163,邮箱:weixihzb@126.com。
(二)各乡镇水管站于2022年1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材料报州水务局。联系人:县河长办曲江,电话:13759566163,邮箱:weixihzb@126.com。